(2013)浙衢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雪兰与龙游振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叶立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雪兰,龙游振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叶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雪兰。委托代理人:胡建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游振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卸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立军。再审申请人张雪兰因与被申请人龙游振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叶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衢龙商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雪兰申请再审称:(2011)衢龙商初字第298号案件与(2009)衢龙商初字第745号案件的当事人不一致,龙游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本院认为:虽然(2011)衢龙商初字第298号案件与(2009)衢龙商初字第745号案件被告不一致,但申请人张雪兰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龙游振龙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涉案的买卖合同存在关联。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雪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雪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雪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日知代理审判员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宽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