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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一初字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一初字00456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某,女,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2段15-8号楼1单元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方 江人民陪审员  包雷雨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