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李柏云,章斌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被执行人李柏云。被执行人章斌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长泗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柏云、章斌莹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宗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