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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陕西太宇物资有限公司诉咸阳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002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太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784.16元。本院在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得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4784.16元(陆万肆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陆分)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