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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邵君秋与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君秋,喻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964号原告:邵君秋。被告:喻凯。原告邵君秋与被告喻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邵君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邵君秋起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及时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支付利息748元(该利息从2013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至2013年6月25日止,后续利息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喻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应予以调整,现原告按月利率1.87%计算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君秋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被告喻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