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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黄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邹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邹某某与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