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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召娣与魏超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