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召娣与魏超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