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胡怀猛与樊传家、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怀猛,樊传家,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胡怀猛,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红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怀猛诉被告樊传家、芜湖怡龙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怀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怀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胡怀猛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道审 判 员 黄诗祥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