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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爱明与陈建军、田雪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明,陈建军,田雪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张爱明。被告:陈建军。被告:田雪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明与被告陈建军、田雪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田雪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明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田雪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7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