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士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士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74-2号原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聚。委托代理人:高洪。被告:郑士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士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准备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士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杭州五十九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许芬芳人民陪审员 徐友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