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中民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波、李维鹏、刘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271号本院2013年6月26日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魏波、李维鹏、刘耀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1900元,由李维鹏负担1290元,由刘耀生负担51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慕志锋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文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