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占祥与陈伟兰、陈伟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祥,陈伟兰,陈伟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杨占祥。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被告:陈伟兰。被告:陈伟祖。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应乃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祥与被告陈伟兰、陈伟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陈伟兰申请对原告医疗用药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