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某某已交纳300元,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