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国库与被告葛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库,葛继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秦国库被告葛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库诉被告葛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国库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国库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秦国库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