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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与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李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李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62号原告: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乾升。委托代理人:林洸。被告: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负责人:卢海。被告:李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万强日用金属制品厂、李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永康市天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