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明秀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明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7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明秀,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明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合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向明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3)合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欧明艳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