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司永启与李邦辉、谢晓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司永启,被执行人李邦辉。被执行人谢晓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2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邦辉、谢晓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财产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