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与陈瑞海、张晓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陈瑞海,张晓芬,陈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曙光。被告陈瑞海。被告张晓芬。被告陈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与被告陈瑞海、张晓芬、陈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人民 陪 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