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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与陈瑞海、张晓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陈瑞海,张晓芬,陈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361号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盛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曙光。被告陈瑞海。被告张晓芬。被告陈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与被告陈瑞海、张晓芬、陈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汀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清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人民 陪 审员 竺飞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