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7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莹,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航,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兆讯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讯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328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兆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32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没有仲裁协议,程序严重违法。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高公司)的仲裁请求中要求兆讯达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87,523.35元,该货款纠纷涉及多份买卖合同。其中,伟达高公司提交的模具项目买卖关系凭证中,除M22、Q918以及V6070模具项目均签订了《模具/部件采购合同》和《模具报价单》并约定了仲裁协议外,其余L190项目、Z20项目、A01项目以及A02项目仅有四份《模具报价单》,没有约定任何仲裁协议。伟达高公司提交的与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多个电子部件买卖合同关系中,2011年4月18日的《采购订单》,2011年7月1日的《采购合同》未约定仲裁协议。2011年8月至12月间的五个采购合同关系中,伟达高公司既未提供书面《采购合同》,也未对仲裁协议作出任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深圳仲裁委作出的328号裁决对于上述部分未约定仲裁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实体审查,并且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迳自作出裁决。综上,328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特申请撤销。伟达高公司口头答辩称:从伟达高公司与兆讯达公司合作到催款,兆讯达公司委托的人员都有相关的委托书,伟达高公司生产的东西都是交给兆讯达公司的分公司,其中几份报价单没有委托合同是因为双方合作已有基础了,只要有兆讯达公司签字,伟达高公司就为兆讯达公司生产,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兆讯达公司拖欠货款是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伟达高公司帮助,所以款项才会拖延下来,但是兆讯达公司并没有兑现承诺,所以才提起仲裁。本院查明:深圳仲裁委依据双方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合同》及兆讯达公司委托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伟达高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了伟达高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本案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2013年2月22日,本案仲裁庭成立。2013年3月12日及2013年3月27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2013年4月15日,仲裁庭作出328号裁决,裁决:一、兆讯达公司支付伟达高公司模具项目M22、Q918、V6070欠款人民币117,550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兆讯达公司支付伟达高公司货款人民币339,473.35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伟达高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891元由兆讯达公司承担,该款已由伟达高公司预交,兆讯达公司应迳付伟达高公司。另查明:伟达高公司在仲裁期间主张兆讯达公司应付的模具款,除仲裁庭裁决支持的M22、Q918、V6070三项模具款外,还包括L190、Z20、AO1、A02四项模具款,但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伟达高公司未提交其与兆讯达公司就该四项模具款所签订的合同,仲裁庭不能对该部分内容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判断,因此,仲裁庭不支持伟达高就该四项模具款的仲裁请求,伟达高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又查明:兆讯达公司在仲裁期间否认其委托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伟高达公司签订《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仲裁庭经过审理,认定兆讯达公司委托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伟达高公司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签订多份《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并裁决兆迅达公司支付相应货款339,473.5元。经本院调阅仲裁案卷核实:伟达高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其与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其中,2011年7月1日的《采购合同》、2011年4月18日的《采购订单》未约定仲裁条款,其余《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深圳仲裁委仲裁解决。伟达高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确认328号仲裁裁决第二裁决项裁决了该两份未约定仲裁条款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项下货款。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兆讯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进行审查。一、兆讯达公司主张仲裁庭裁决了未约定仲裁协议的L190、Z20、AO1、A02四项模具款,经本院核实,仲裁庭没有就该四项模具款作出裁决,兆迅达公司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兆讯达公司主张伟达高公司与深圳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采购订单》、《采购合同》未约定仲裁协议,经本院调阅仲裁案卷核实,2011年7月1日的《采购合同》、2011年4月18日的《采购订单》未约定仲裁条款,其余《采购订单》、《采购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深圳仲裁委仲裁解决。伟达高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确认仲裁裁决第二裁决项裁决了该两份未约定仲裁条款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项下货款,属于超裁,鉴于仲裁第四裁决项所裁决的仲裁费用承担不可分,因此,本案仲裁裁决应予全部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伟达高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明  演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