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张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61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