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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方和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方和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55号原告王晓静。被告方和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静与被告方和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