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晓静与方和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方和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855号原告王晓静。被告方和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静与被告方和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