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殷晓燕诉青岛海威斯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燕,青岛海威斯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798号原告:殷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威斯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殷晓燕与被告青岛海威斯斯帝尔重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燕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殷晓燕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在芳(2013)黄民初字第4798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