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小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灿与被告彭帮体、漆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灿,彭帮体,漆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小字第733号原告:李天灿,男,1989年2月12日生。被告:彭帮体,男,成人,汉族。被告漆必霞,女,成人,汉族。原告李天灿与被告彭帮体、漆必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刘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帮体、漆必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天灿诉称,2012年6月至12月,二被告购买我的白水泥,总价款3000多元,当时给付1000多元,下余1760元二被告以无钱给付为由出具欠条为据,许诺过两天给付。后我两次前往被告家中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拖欠不付,见我年轻,似有赖账不还态度。我第二次到被告家中要钱时,被告故意躲避不见,直至等到天黑,被告彭帮体电话中对我辱骂:“不就是欠你几个钱吗?我不给你能怎样?”态度十分野蛮。欠款虽然不多,却是自己务工血汗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准予诉请。被告彭帮体、漆必霞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商城县吴河乡街道开办老彭建材门面,从事个体经营。被告彭帮体2012年6月30日购买原告的白水泥,欠原告货款1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漆必霞2012年12月10日购买原告白水泥,欠货款760元,出具欠条1张,欠条上载明“欠白水泥壹仟元,吴河乡老彭建材,漆必霞打条”。后经原告催要货款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未及时给付货款,引起本纠纷,二被告应负本纠纷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货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帮体、漆必霞于2013年9月5日之前内给付原告李天灿货款17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彭帮体、漆必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