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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韦换诉苏州工业园区皇冠公馆娱乐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换,苏州工业园区皇冠公馆娱乐中心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韦换,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代理人陈莉,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皇冠公馆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经营者马卫东。委托代理人王双,该中心财务总监。原告韦换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皇冠公馆娱乐中心(以下简称“皇冠娱乐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婕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韦换委托代理人陈莉、被告皇冠娱乐中心经营者马卫东及委托代理人王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换诉称:原告自2010年6月28日起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是保安,2011年3月,原告的岗位调至楼面部任职服务员至今,2013年1月17日20点,原告因搬运酒水饮料等服务用品时摔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娄葑医院,但被告却未给原告支付医药费,原告只好回山东老家筹钱医治。原告要求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只承诺原告确是其公司员工,未曾有实际行动。为申报工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后原告又明确主张请求确认事故发生当日2013年1月17日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在皇冠娱乐中心工作的证据如下:服务员服装照片、显示“皇冠商务公馆营运部”的工作牌、显示“皇冠商务公馆韦换”的工作卡、2012年4月25日“皇冠商务公馆”出具的300元押金收据、苏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工作标志。被告皇冠娱乐中心辩称:不能确认原告受伤当天是否上班,公司无原告当天的任何打卡记录,且原告诉称在搬运酒水饮料时摔伤,但公司2013年1月份没有酒水饮料损耗,原告没有向被告申报过工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工作服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工作牌与工作卡都是以前“皇冠商务公馆”的,与被告无关;押金收据也是“皇冠商务公馆”出具的,与被告无关。另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过。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约20时,原告韦换在中茵皇冠假日酒店内摔倒受伤。韦换称于2010年6月28日进入皇冠娱乐中心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月17日在皇冠娱乐中心工作时在搬运酒水饮料等服务用品过程中摔伤,后被皇冠娱乐中心送往娄葑医院。皇冠娱乐中心称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过,但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原告可以来也可以不来,原告来就打卡不来就不需要打卡,被告不需要发工资,原告的收入是客人给的小费。韦换亦确认收入来源于客人给的小费,但表示每天出勤,上下班都要打卡,工作时间自17:30至24:00。韦换自认于2013年1月17日受伤后未提供劳动。皇冠娱乐中心确认服务员出勤需要进行考勤,但是未能提供考勤记录。本院曾与皇冠娱乐中心经营者马卫东进行谈话,问:“韦换是什么时候受伤的?是不是原告所称的2013年1月17日20:00?”答:“差不多。”问:“他是怎么受伤的?”答:“在中茵皇冠假日酒店受伤的,滑了一跤。”问:“为了什么事情滑了一跤?”答:“不知道。”问:“是谁送他去医院的?”答:“我们皇冠公馆娱乐中心的保安。”本院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至皇冠娱乐中心工商登记住所地中茵皇冠假日酒店进行调查,在中茵皇冠假日酒店通往娱乐中心电梯口立有指示牌,标注“皇冠商务公馆→KTV”,KTV位于中茵皇冠假日酒店地下二、三层,进门大厅处吧台旁立有迎宾台,标注“皇冠商务公馆”。皇冠娱乐中心对本院拍摄照片中的进门大厅吧台与迎宾台确认为皇冠娱乐中心经营地点。皇冠娱乐中心于2012年4月25日经核准开业经营。同时查明:韦换于2013年5月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韦换与皇冠娱乐中心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决定不予受理。韦换对于该决定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苏园劳仲案不字(2013)第02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作服、工作牌、工作卡、押金收据、苏州市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工作标志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韦换与皇冠娱乐中心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皇冠娱乐中心经营者马卫东确认韦换曾在皇冠娱乐中心工作过的事实,但皇冠娱乐中心否认韦换提交的工作证、工作卡系其发放,并认为韦换工作并无固定时间,但从韦换提交的工作证、工作卡上显示“皇冠商务公馆”与皇冠娱乐中心指示牌与迎宾台上均印有“皇冠商务公馆”字样来看,皇冠娱乐中心仍使用“皇冠商务公馆”的名称,工作牌与工作卡均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件,故本院确认韦换所持有的工作证与工作卡可证明皇冠娱乐中心确有接受韦换提供劳动,并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事实。韦换在皇冠娱乐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韦换提供的劳动是皇冠娱乐中心为客人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且韦换也接受皇冠娱乐中心的劳动管理,故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劳动关系。虽然韦换的收入来自客人支付的小费,这是双方对于计酬方式的特殊约定,皇冠娱乐中心没有向韦换支付底薪,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事故当天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此前经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延续性,皇冠娱乐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已在事故前与韦换解除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地系皇冠娱乐中心注册登记住所地中茵皇冠假日酒店范围内,事故发生于皇冠娱乐中心营业时间内,故本院合理推断事故发生当日韦换仍有为皇冠娱乐中心提供劳动的行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韦换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皇冠公馆娱乐中心于2013年1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