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刘万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刘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红荣,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刘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