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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刘万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刘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红荣,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清,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刘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