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萍与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平度市城乡建设局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姜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863号原告王萍,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石成佐,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号。法定代表人葛学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晓,城镇居民。该单位职工。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9-1号。法定代表人倪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峰,城镇居民。系该单位职工。原告王萍与被告平度市交通运输局、被告平度市城乡建设局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恩元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