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乔荣与段艾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荣,段艾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乔荣,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孝义镇孝西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红,陕西省渭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艾武,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东风街***号,临渭区孝义卫生院医生。原告乔荣与被告段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郭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艾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4月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六次从原告处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下余130000元尚未归还,遂于2012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总借款借条,写明“今借乔荣拾叁万元整(130000),借期壹年。(此条为以前总帐,再无其它任何借条及票据),段艾武,2012.8.1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仍未归还。现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段艾武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段艾武未予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一、该借款没有利息,因双方有业务往来。二、借款本金并非130000元,其中50000元为利息,另有两笔借款共计30000元双方算账时未算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下余130000元尚未归还。经双方算账,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2012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总借款借条,写明“今借乔荣拾叁万元整(130000),借期壹年。(此条为以前总帐,再无其它任何借条及票据),段艾武,2012.8.1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份、证人邢军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借给被告130000元,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归还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借款本金并非130000元且其中30000元借款双方未算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辩称依法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段艾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乔荣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段艾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代审判员 郭 萌代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