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步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王步林,沈素华,王礼君,范方文,张遐恩,沈文新,仲跻太,宝应县健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白田南路。法定代表人徐礼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鸿斌、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步林。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素华。被告王礼君。被告范方文。被告张遐恩。被告沈文新。被告仲跻太。被告宝应县健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广洋湖镇西首。法定代表人王步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步林、沈素华、王礼君、范方文、张遐恩、沈文新、仲跻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