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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仲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丹平,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仲保字第00002-1号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56号。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被申请人:郑丹平。被申请人:杨俊。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丹平、杨俊典当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8月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839.4万元资金或者839.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39.4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被申请人杨俊、郑丹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839.4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仲保字第00002-2号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56号。申请人:合肥皖通��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被申请人:郑丹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社居委商品楼宿舍。被申请人:杨俊,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黄山村**组。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丹平、杨俊典当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8月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839.4万元资金或者839.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郑丹平、杨俊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双墩路北侧双杨花园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长房字第014250/013424/014253/014254/015708);三、查封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长丰县罗塘乡水庄路双合村段北侧面积6691.4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丰字第12900258**号);查封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丰县国用(2012)第0258号】;五、上述房产土地的查封期限均为两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仲保字第00002-号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56号。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业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被申请人:郑丹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社居委商品楼宿舍。被申请人:杨俊,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黄山村**组。提请人合肥市仲裁��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丹平、杨俊典当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8月5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839.4万元资金或者839.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你公司有元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仲裁申请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扣留被申请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你公司的货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八月日书记员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1264-1号申请执行人:郑礼周,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长淮社居委县粮食局宿舍,身份证号3401211968********。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罗塘乡。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礼周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礼周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货款收入17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赵伟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1264-2号申请执行人:郑礼周,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长淮社居委县粮食局宿舍,身份证号340121196807260018。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罗塘乡。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礼周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礼周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货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收入17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