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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曹升芳与罗星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升芳,罗星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74号原告:曹升芳。委托代理人:卜剑刚、顾婷婷。被告:罗星林。委托代理人:盛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升芳与被告罗星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升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升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3227元,由原告曹升芳负担。审判员 滕 云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