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曾令群、尹某某与尹立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群,尹某某,尹立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曾令群,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尹某某。法定代理人曾令群,尹某某母亲,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尹立华,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群、尹某某诉被告尹立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群、尹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令群、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群、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曾令群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