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中良与解志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良,解志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李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徐中良,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徐树发,昌图县司法局十八家子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志好,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被告李冶,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良诉被告解志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李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中良撤回对被告解志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公司、李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徐中良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