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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张乐明,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