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张乐明,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