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忠、卢腊梅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卢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181号梅岭苑13栋104号。法定代表人方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号*栋***号。被执行人卢腊梅,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申请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卢腊梅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忠、卢腊梅的银行存款49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