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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梅与陈亚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621号原告王梅,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亚萍,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梅诉被告陈亚萍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向前、被告陈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梅诉称,陈党因经济需要,于2008年元月27日向我借款8万元,被告陈亚萍提供担保。后陈党偿还了3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我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亚萍辩称,陈党向原告借款8万元,我提供担保是事实,陈党已偿还了3万元。目前,因为我手头也很紧张,所以暂时拿不出钱来,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期限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7日,陈党向原告王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被告陈亚萍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后陈党向原告偿还了3万元,余款5万元一直未有偿还。现原告王梅因催要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亚萍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亚萍为陈党向原告王梅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被告陈亚萍签字提供担保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亚萍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陈党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萍代为陈党向原告王梅偿还借款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陈亚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陈党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亚萍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