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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安诉被告邓某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邓*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罗*安,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伟忠,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婵,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罗某安诉被告邓某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1025.5元,由原告罗*安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玲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