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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秀山与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山,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高秀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1号.负责人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山诉被告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