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恢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智军、方国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王智军,方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智军,男。被执行人方国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智军购买的挖掘机车壹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