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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苗有只、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苗有只,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张红梅。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苗有只。委托代理人顾凤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红梅与被告苗有只、河北旭明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霄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