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一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山弟、崔帅、崔树发与李向博、李二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山弟,崔帅,崔树发,李向博,李二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683号原告崔山弟。原告崔帅。原告崔树发。被告李向博。被告李二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地址安平县为民街安平中学门口东侧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山弟、崔帅、崔树发与被告李向博、李二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崔山弟、崔帅、崔树发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