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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国苗与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苗,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苗,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宝国,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王国苗与张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宝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国苗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宝国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苗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