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提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侯锐泽因与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锐泽,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帆,邹继山,侯玉春,王成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提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侯锐泽(曾用名侯明权),1979年3月15日生,住吉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阿什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生,经理。原审被告:刘帆,住永吉县。原审被告:邹继山。原审被告:侯玉春,住永吉县。原审被告:王成杰,住吉林市。侯锐泽因与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吉中民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侯锐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锐泽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3162.00元,由侯锐泽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保平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