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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兰芝与张治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芝,张治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芝,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治武,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兰芝与张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张治武偿还李兰芝借款200000元。李兰芝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兰芝与被执行人张治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