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镇安县辖区,已依法委托该县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执字第00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