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镇安县辖区,已依法委托该县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执字第00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哲强审判员  王鹏晖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