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稳乾诉被告西安味精厂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稳乾,西安味精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868号原告田稳乾,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味精厂,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北关振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西平,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志琴,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稳乾诉被告西安味精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稳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稳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稳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稳乾负担5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