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被告薛某甲,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3月上旬经人介绍谈婚,婚前缺乏了解,于2005年3月14日草率结婚,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2日生育一女孩薛某乙。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自私自利,性格暴躁,且无端猜疑怀疑原告外面有人,打骂原告。2008年5月下旬被告父亲病故,被告三天两头打骂原告。2009年6月中旬,原告再一次被被告打伤,在同学家休息,回家后被告用水果刀将原告���伤,原告在四〇五医院住院近20天。之后被告砸了原告密码箱拿了原告3000元现金和身份证。原告出院后诉至洋县人民法院,后撤诉结案。原告回家后,被告依然殴打原告,原告无奈外出打工,至2013年5月23日回家到上溢水中心小学将其女薛某乙接回娘家,接送女儿上学。5月27日下午再接女儿时,遭被告母子阻拦。现因感情不和,已分居5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8年9月原告一直在家,没有分居5年,亲戚也经常走动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虽然与原告婚后发生过矛盾纠纷,但生活还能过得下去,有和好的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双方生育一女薛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及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6月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亦未提供能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洋县溢水镇上溢水村村委会、溢水镇人民政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真诚相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红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