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49号原告牛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牛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牛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