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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64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艳霞、苑婧璐,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