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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海凤与陈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凤,陈年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杨海凤,女,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陈年有,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凤与被告陈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凤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