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海凤与陈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凤,陈年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杨海凤,女,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陈年有,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凤与被告陈年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凤负担。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