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缪锦浩与丁惠新、许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锦浩,丁惠新,许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41号原告:缪锦浩。被告:丁惠新。被告:许彦。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锦浩与被告丁惠新、许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锦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4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自